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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检察院自证收钱放人“清白”糊弄谁

浏览次数:1670      日期:2013-05-06

武汉检察院自证收钱放人“清白”糊弄谁

2013-05-05 11:41
  文/武志峰
  
   3日,人民网一篇题为《交500万放走嫌犯?武汉一贿案“一案两判”引发质疑》的报道,讲述了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收500万放走涉嫌行贿嫌犯的事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当日19时49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在官方网站做出回应,称检方是依法办案。(见中新网5月3日《武汉江岸区检察院回应“收500万放走涉嫌行贿犯”》)
  
  看了《交500万放走嫌犯?武汉一贿案“一案两判”引发质疑》一文,我有许多疑问没搞明白;看了《武汉江岸区检察院回应“收500万放走涉嫌行贿犯”》中的四点回应,我更加糊涂了:这不明摆着是收了500万,就用“打鼾”的病放了人,怎么还要如此这般的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不是典型的既要当婊子还要立牌坊。
  
  看到这样的回复,真是让人佩服:一是佩服武汉检察院的胆量,敢于自己给自己脸上贴金;一是佩服其敢于直白的使用掩耳盗铃糊弄读者的技法。这种自称的依法办案,只是向读者证实确实收钱后放了人,难以自证收钱放人是依法办案、是“清白”的。
  
  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是因为如果武汉检察院其自身是清白的,怎么不将案件交由纪委、监察或政法委,由外面的人来查实?武汉检察院这种自己查自己、或者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方式,用自说自话的办法,掩盖却又暴露出了自身的毛病和胆怯。
  
  人民网的报道中,黄必健行贿数额不是重点,交500万放走嫌犯和“一案两判”才是重点。回应中说“我院从未受理过黄必健行贿800万元的举报,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必健有行贿800万元的事实。”如果“未受理过举报”属实,作为办案机关,在没有专门侦查的情况下,说“没有证据证明”武断了些,有故意为嫌犯开脱的嫌疑。交500万放走嫌犯,回应中向读者证实确实收了钱也放了人。案件中,受贿人因受贿被分别判处6年、5年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免于刑事处罚。武汉检察院的回应对此并无涉及,“一案两判”依然是本糊涂账。
  
  武汉检察院回应称,黄某取保候审是因为他患有有严重“呼吸系统暂停综合症”。这是个啥病呢?说白了大家都会觉得好笑,就是“打呼噜”、“打鼾”。如果这个病就可以取保候审,那武汉的拘留所中应该没有人了,因为基本上大家都有“打鼾”的“病”。 我们从武汉检察院的回应中也可以看出,从3月18日黄被刑事拘留,直到25日,7天黄某都没有因“病”出什么故障,单单是在其家属晚7点交了500万,就因病取保候审了,这不能不说武汉检察院太保障嫌犯权益了,也不能不说,这个“病”也太严重了,要500万来医治。
  
  是“交500万放走嫌犯”吗?武汉检察院称,相关专门机构专项审计,初步认定天人公司因黄必健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500万元以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院依法暂扣了天人公司不正当利益人民币500万元。大家注意,武汉检察院是“暂扣”500万。我们想问的是,武汉检察院为什么不按“相关专门机构专项审计”认定的数目暂扣天人公司不正当利益,而是只扣500万呢?这又是依的哪门子的法?
  
  武汉检察院回应,市、区两级法院经审理认定黄必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还知道,案件早已终结,目前此款项仍处于扣押状态。 国家财政部早有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的款项,应当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暂扣款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推行“自庸问责”的武汉市,武汉检察院将“扣押”的款项,一扣押就是一年多,没有及时“依法 ”处理,不知是想干什么?还是已经用这笔款项干了什么?
  
  武汉检察院你真的清白吗?你要清白吗?你可以把整个案卷交出了,让纪检委、政法委来查一查,而不是自己表扬自己“依法办案”。只是怕你们不敢这样做,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来。那么你们就继续自证“清白”,糊弄老百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