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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回应收钱放嫌犯:当事人重病不宜关押

浏览次数:1495      日期:2013-05-05

检察院回应收钱放嫌犯:当事人重病不宜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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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事回放】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老总黄某因开发地产项目,向江岸区后湖街淌湖村负责人行贿而东窗事发。事后,黄某家属向检察院交了500万元现金后被“取保”。

有网络媒体采访后质疑:1、淌湖村受贿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行贿人黄某属同一案件,却被移送至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受贿人被判刑,行贿人黄某为何免于刑事处罚?2、检察院收取500万是何名目、有何依据?3、黄某行贿数额有人称是800万元,为何检察机关仅认定50余万元?

昨日,该网媒报道发布后,引来大量网民关注。网友“米凯尔1”质疑法律在金钱面前被弯曲,但网友“师先生0997”觉得事情可能被“越描越黑了”。

【记者调查】

记者昨试图联系早先发帖的网友未果,后辗转联系上武汉市检察院政治部工作人员。一名工作人员称,黄某行贿一案,省市检察部门早有调查结论,将通过网络对外回应。

昨19时49分,江岸区检察院网站就此事发布说明进行回应。

江岸区检察院称从未受理过黄某行贿800万元的举报,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有行贿800万元的事实。黄某行贿案经该院立案侦查起诉至法院后,市、区两级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向张某等人行贿金额56万余元(住房价值人民币46.3万元、人民币1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黄某交钱“取保候审”的质疑,江岸区检察院称,2011年3月18日,黄某被刑事拘留。3月20日,其家属以黄患有严重“呼吸系统暂停综合症”向该院书面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月22日,江岸区看守所依法将黄某带往同济医院检查病情;3月23日,看守所向该院提交书面报告,提出因黄某病情严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月25日,江岸区检察院依法对黄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其妻孙某作为保证人,并未收取任何保证金。

江岸区检察院还表示,2011年3月22日,相关专门机构依法对黄某开设的天人公司展开专项审计,初步认定天人公司因黄某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500万元以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依法暂扣了天人公司不正当利益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这一款项仍在该院赃款专户处于扣押状态,将依法予以处理。

针对“一案两判”,检方昨也作出回复。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受贿方贪污金额超过50万元,应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黄某单位行贿案属于另行单独立案侦查的案件,应移送江岸区人民法院审判。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璨说,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有严格的办案及监察程序,花500万元“取保”不靠谱。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重病,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前提是需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示病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