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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江岸区检察院被指收500万放走涉嫌行贿犯》的说明

浏览次数:1693      日期:2013-05-03

关于对《武汉江岸区检察院被指收500万

放走涉嫌行贿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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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荣先明于5月2日发表题为《武汉江岸区检察院被指收500万放走涉嫌行贿嫌犯》的报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黄必健行贿数额的问题。我院从未受理过黄必健行贿800万元的举报,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必健有行贿800万元的事实。黄必健行贿案经我院立案侦查起诉至法院后,市、区两级法院经审理认定黄必健向张某等人行贿金额56万余元(住房价值人民币46.3万元、人民币1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关于黄必健取保候审的问题。2011年3月18日,黄必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其家属以黄患有严重“呼吸系统暂停综合症”向我院书面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月 22日江岸区看守所依法将黄必健带往同济医院检查病情,3月23日看守所向我院提交书面报告,提出因黄必健病情严重,不适合继续关押,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月25日我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依法对黄必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其妻孙昌春作为保证人,并未收取任何保证金。

第三、关于我院依法暂扣黄必健天人公司500万元不正当利益的问题。2011年3月22日,相关专门机构依法对黄必健开设的天人公司展开专项审计,初步认定天人公司因黄必健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500万元以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院依法暂扣了天人公司不正当利益人民币500万元。目前,此款项仍在我院赃款专户处于扣押状态。拟依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关于黄必健行贿案审级管辖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级管辖的要求,受贿方张某等人贪污金额超过50万元,应当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黄必健单位行贿案属于另行单独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移送江岸区人民法院审判。

上述情况均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检察机关欢迎广大群众对执法办案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