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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副检察长阻挠办案:在我面前抓人是不给我面子

浏览次数:1706      日期:2013-05-03

武汉一副检察长阻挠办案:在我面前抓人是不给我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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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500万放走嫌犯 网民质疑武汉司法公正

人民网武汉5月2日电 (记者 荣先明) 近日,一则《武汉法院一案两判:受贿判刑行贿无事》的网友留言,讲述了武汉市一起“交500万放走嫌犯”的怪异案件,让武汉市检察、法院两机构陷入舆论漩涡。

知情人爆料:检察长对办案人员说,“我顶不住了,让嫌犯家属拿500万元来取保。”

武汉天人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必健,因在开发地产项目时向甲方行贿而东窗事发。黄必健所开发的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淌湖村。淌湖村有块59.6亩“征十留一”的土地,可以享受相关规费减免。为牟取本该属于村民的相关利益,黄必健先后向淌湖村支书张纯武、副支书郑先明等人行贿,获得了“联合开发权”。

记者采访到了知悉此案的一位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称,黄必健行贿数额巨大,淌湖村项目开发给黄必健至少带来超过3000万元的利益。办案人员称,黄必健先后给淌湖村村支书行贿300万元,外加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商品房;给副支书行贿200万元及住房一套;同时还向村委会其他成员行贿,加上请客吃饭送礼,累计行贿金额应超过800万元。

知情的办案人员反映,早在抓捕黄必健时,他们就受到层层阻挠。2011年春,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决定对黄必健立案侦查。黄必健听到风声后,通过关系结识了江岸区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并多次一起吃喝,商量对策。一天,专案组得知黄必健在西北湖一家酒店请客,遂前去抓捕,谁知被请的正是这位副检察长。副检察长当场不准手下抓捕,理由为“在他面前抓人是不给他面子”,当天抓人未果。

检察院关键时刻“收500万放人”更加令人费解。据知情办案人员反映,黄必健被刑拘后,交待了大量行贿事实,金额远远超过800万元,还涉嫌偷税、诈骗等其他犯罪事实。正当反贪干警进一步深挖案情、准备逮捕时,江岸区检察院竟然上演“捉放曹”,让嫌犯家属交500万放人。2011年3月25日,在审查进入第七天,准备依法逮捕黄必健时,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突然对办案人员说:“我顶不住了,你们莫要问谁打的招呼,今晚务必放人,让家属拿500万取保。”

知情办案人员回忆,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说这番话时,已是当天晚上的7点多,银行早已关门,黄必健的家属怎么可能一下子拿出这笔巨款呢?正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狐疑之时,不料黄必健的家属居然很快给检察院送来了500万元现金。

早期参与办案的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当时他们都不肯签字,最后是由一位副检察长签的字。钱到人走,黄必健被“取保”了。

网友质疑:500万是何名目、有何依据,行贿数额为何一减再减,一案为何两判……

江岸区检察院让家属拿500万放走嫌犯后不久,受贿人的案卷被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行贿人黄必健虽属同一案件,却被移送至江岸区人民法院。一案两判,最终,受贿人被判处6年、5年不等有期徒刑,而行贿人黄必健却免于刑事处罚。

“就是这样一个人,被抓后,向检察院给付巨额保释金后,案子被一次次修改,最后竟被免于刑事处分。领导,您觉得这事儿有黑幕吗?”对黄必健一案的疑惑不仅发帖网友,此案审理过程中及宣判后,种种质疑不绝于耳。

质疑一,江岸区检察院收取500万是何名目、有何依据?

据记者了解,我国法律并未对保释金金额上限做出具体规定,取保候审的保释金一般在1000元至50000元的区间范围内。江岸区检察院为什么要家属拿500万元“取保”?江岸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案发后,由被告人黄必健主动将因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上缴本院依法处理。”发帖网友认为,江岸区检察院起诉书的表述语焉不详、偷梁换柱。首先,黄必健“主动”上缴的不当收益是多少,是如何“依法处置”的?其次,黄必健的不当收入是由其自行申报,还是由上级部门在严格审核后裁决?第三,如果是自行申报,那如何界定真伪;如果由上级部门审核,其结果如何?

知情办案人员透露,“取保”后的黄必健,曾经找江岸区检察院要求返还500万元保释金,结果遭拒。区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对黄必健说,这钱你不能要,要就抓你。黄必健此后不敢再要。考虑到收巨额保释金与国家法律不符,江岸区检察院随后进行了“变性”手术,将保释金变成了黄必健主动上交的“不正当利益”。为了对黄必健“负责”到底,江岸区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还多次找到江岸区法院某副院长,要求从轻判处黄必健,结果黄“被免于刑事处罚”。

质疑二,黄必健行贿数额到底是多少,为何一减再减?

记者从知情办案人员处了解到,专案组起先掌握的黄必健的行贿金额,应该在800万元左右。但是,在案情即将水落石出准备批捕的关键时刻,检察院放人了,还把早期办案人员全部撤换,行贿金额仅认定为216万元;区检察院起诉时,黄必健的行贿金额又缩水到121万元余元;而到了市、区法院审理阶段,再次缩水到56万余元。办案人员提醒,检察院放人,给嫌疑人串供提供了时间和便利。

记者注意到,江岸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道,经依法审查查明,黄必健分三次送给村支书张纯武65万元,并赠送价值46.3万元住宅一套;送村副支书郑先明10万元,合计121.3万元。但案件移送法院后,黄必健行贿给张纯武的65万元,竟然被认定为“债务”和“借贷”关系,行贿金额锐减至50多万元。网友质疑,为什么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行、受贿双方不出示借条和收条,以便自证清白?

发帖网友质疑,假如像最后法院“查明”的那样,黄必健仅仅只行贿了50多万元,且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他会甘愿拿出500万给检察院吗?反过来说,检察院狮子大开口让黄必健拿500万,也一定是个大案。

质疑三,一案为何两判?

发帖网友质疑的另一个焦点是,黄必健案为何一案两判:受贿人案卷被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行贿人黄必健属同一案件,却被移送至江岸区人民法院;最终,受贿人被判处6年、5年不等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免于刑事处罚。

湖北省一位资深法律界专家研究此案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贿120余万元,应在三年以上处刑;武汉市法院、江岸区法院即便认定行贿金额56.3万元,也应三年以下处刑,而不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网友质疑,受贿人被分别判处6年、5年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逍遥法外,与最高法关于加大对行贿人员处罚力度的精神是否违背,是否有厚此薄彼之嫌;嫌疑人花费500万,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又从何体现?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回应:黄必健一案舆情热度不够,不接受采访,也不作回复

湖北省和武汉市曾专门出台网民留言办理制度,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回应网民关切。网友对黄必健一案的反映,曾于今年1月8日和4月17日两次刊登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然而,遗憾的是,从网友第一次投诉到现在,三个多月过去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法院始终没有给予任何回应。第二次投诉后,相关部门仍然没有及时反馈。

4月24日,人民网湖北频道为此专门致函、致电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对网民留言涉及的案件办理情况给予答复,有关单位拒绝了本网的采访要求。4月27日,本网记者前往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询问原因。市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称,黄必健一案,省市有关检察部门已作了调查,并有结论,领导表示不宜炒作,不接受采访,调查的结论也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