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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

浏览次数:1617      日期: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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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筑行业的承包经理,多次被叫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均避重就轻,不肯配合,致调查一时搁浅。此人出来之后,却被有些人称为“够意思”,在建筑行业“信誉”越来越高,生意十分红火。

  白涛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行贿人李某在到案后3个多小时便全部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当办案人员让其自行离开时,李某提出了“多关几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现在出去会让圈内人指指点点,今后“没办法做人了”。

  办案检察官分析,给予“坐牢补偿费”也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对行贿人来讲,案结事却未了。一方面,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许多环节仍然需要“疏通”、“打点”;另一方面,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做“叛徒”,行贿人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达成“罪魁祸首是司法机关”的共识,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经营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