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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派出所扩权可能遇执法尴尬

浏览次数:1599      日期:2010-12-07

河南派出所扩权可能遇执法尴尬

  “这样势必造成分散办公,而分散办公就会增加费用支出。你想想,在这种环境下,工作效能怎么体现?”一名基层民警颇为激动地说,“目前,只是派出所数量在变动,能不能便于群众办事,现在还不能下结论。简单化、表面化看待警力多还是少、怎么重新分配是不够的,还应当看警力的运用方式和群众对此的满意度。”

  据了解,郑州市区新组建的派出所中,管辖范围较大的派出所下设四队一室,分别是案件侦办大队、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交管巡防大队、警务综合大队和执法执纪办公室;案件侦办大队下设5个中队,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下设4个中队,交管巡防大队下设4个巡逻中队。

  “每个大队的办公地点都不一样,即使是在一个大队,各个中队的办公地点也不在一起。”郑州市公安局一名民警举例说,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的辖区为原花园路、人民路等7个派出所的范围,办公地点设置在原金水分局院内,去年投入使用的地处郑州北部的金水分局新办公楼只能另作他用,而其他派出所在办公用房上则面临尴尬。

  派出所扩权或遇执法尴尬

  派出所能否行使县级公安机关职权,需要有法律层面的支撑,而不是河南省公安厅所能决定的

  采访中,郑州市一名市民不解地说:“以往,公安机关一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各种媒体的消息都是铺天盖地的,领导也出面讲话,还在公共场所公开征求意见。这次怎么没有声音,直接就宣布进行警务体制改革?”

  此外,“撤销公安分局、授权派出所行使县级公安机关职权,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改革,还是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具体依据是什么”也成为民众关心的热点。

  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多方走访,但均没有得到河南省公安厅及相关省辖市公安局的明确答复:

  “到时会统一发布。”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说。

  “我们有宣传纪律,不能私自接受采访。”记者与几个省辖市公安局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后被告知。

  对此,郑州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说:“这可能与派出所扩权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有关。”

  这位专家说,公安部2007年制定出台的《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

  “在设置原则上,《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这位专家说,“在公安派出所的称谓上也有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统一称为‘ⅹⅹ市公安局ⅹⅹ分局ⅹⅹ派出所’,县(市、旗)统一称为‘ⅹⅹ县(市、旗)公安局ⅹⅹ派出所’。”

  “派出所能不能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职权,需要有法律层面的支撑,而不是河南省公安厅所能决定的。”这位专家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派出所本身不具备相应的审批、诉讼、裁决等公安分局才享有的权力,很难形成“集打、防、管、控、服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

  这位专家说,国务院颁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河南对公安分局一刀切掉,势必涉及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涉及报捕、移送起诉等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派出所只是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这就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相冲突。

  据了解,在河南省警务机制改革的样板——新乡市,这类刑事诉讼衔接的问题的确存在。

  新乡市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民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刑事案件中,因派出所无法跟区法院、检察院衔接,改革之初的设计是,派出所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实行局所合一,“以红旗区为例,该区内有3个派出所,在内部办理刑事案件时,加盖的公章分别是红旗一分局、二分局和三分局,而为群众出具证明则加盖派出所的公章”。

  “如果法律层面的问题不解决,新组建的派出所就可能出现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一名在公安系统法制部门工作的民警告诉记者,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除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外,其他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使;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或提出起诉意见书,均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

  专家建言

  此类改革牵扯到公众和民警的利益,需要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要允许边改革边运转边调整,不宜搞“一刀切”

  “公安分局撤销后,在安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法机关内部协调等工作时,就不像过去直接与分局局长、政委沟通就行了,而需要与辖区内所有的派出所进行沟通联系。在与其他行政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上都成了难题,如果把所有的派出所都列上,会给人四不像的感觉,影响公文的严肃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河南省某区区委一名干部对记者说。

  “我们的公共权力都是按行政区来划分的,省、市、区县、乡镇,各自对应一整套权力设置。公安分局的撤销,打破了治安区域和行政区划的对应模式,造成治安区与行政区的分开。”一位区级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说,郑州市区的公安分局与市公安局是垂直关系,但在经费上,区里一直给予大力支持,分局划分成多个派出所后,在经费支持上很可能会差别对待。一些范围较小、辖区税源不足的派出所,如果市公安局不能全额保障经费,就可能面临经费紧张的局面,就有可能影响民警的积极性,甚至会催生出“以罚代养”等现象。

  “作为与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警务机制改革,其名义和实质上的最大宗旨都应该是更好地服务于民,只要能够建立一套灵活的警力调动机制,真正做到让更多警力投入到工作一线,不管是撤销公安分局也好,还是保留公安分局也罢,都需要法律方面的支撑和群众的认可。”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的一位专家认为,评判警务改革的标准只有一条,即能否长久保持且不断提升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能不能有效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目前,公安机关在组织管理、干部配备、从业人员选拔等方面都有一套机制,与之有关的工作性质、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和管理等内容,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都有明确的规定,改革创新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位专家举例分析说,在派出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大中队负责人的配备上,行政级别提高了,工资待遇自然也要提高。解决职级、工资待遇问题,不是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的事,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编制、财政部门的认可。比如说,新组建的派出所所长、政委配至副县级,大队长配至科级,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都需要报请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而不是省辖市公安局所能决定的。

  这位专家分析后认为,这种改革毕竟牵扯到公众和民警的利益,需要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要允许有试验的过程,允许边改革边运转边调整,不宜搞“一刀切”,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找到因地制宜的运行体制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