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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诈骗案”回顾

浏览次数:1846      日期:2010-10-14

“牟其中诈骗案”回顾

 

http://www.jkpa.net/   文/本刊实习记者 李琳

1994年,南德集团与俄罗斯有了飞机业务合作后,又与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联合研制、发射、经营卫星急需大量资金。于是,在1995年夏天,经夏宗琼(牟其中妻)介绍,牟其中认识了澳大利亚X.G.I集团代表何君。何君为了能通过南德联合开发俄罗斯的卫星业务,表示愿意利用X.G.I与中国长期的进出口业务帮助南德“吸取境外资金”,方式是通过开立远期信用证,贴现后获得资金,然后借款给南德使用。于是经过商讨,双方于1995年8月8日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X.G.I集团协助南德进口产品。具体方式是在湖北省找一家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南德没有进出口权),协议强调在X.G.I集团提供开证担保的情况下,由这家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而南德则负责支付开证费、代理费及担保费等各种手续费。

随后,何君找来境外的香港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即进口业务中的境外出口方),由它提供开证所需要的各种单据,同时也负责在香港贴现资金,然后扣除各方手续费之后将余款汇入南德公司的账户。1995年8月14日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开出第一张信用证,随着信用证的连续开立并贴现,南德卫星业务所需的资金就通过这种方式慢慢得到了解决。

不久,何君背着南德单方面撤出了X.G.I的担保,又以南德的名义要求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贵阳交行李建平于1995年9月20日开出了第一单1040万美元的见证书(担保函),而这时候,贵阳交行还没有和南德签订任何担保协议。

1996年7月,贵阳交行共开出了20多张见证书,均得到湖北中行的认可。那么交行为什么愿意主动为南德提供担保?据交行李建平写给上级的报告,他一方面认为这是吸收外汇存款的新方式,另外一方面还可以赚取担保费。

就在牟其中发现担保被更换后,立即与何君交涉,指出何违反了“八八”协议,中途改变担保,要求其重新承担担保责任,回到“八八”协议框架上来。另外,为避免被人诬陷诈骗担保,1996年2月4日,牟补签了担保协议。李要求牟将签字日期倒签到1995年9月21日,理由是当时已为南德开出了担保。南德随即给贵阳交行支付了担保费。

1996年8月,公安机关发现湖北中行信用证项下垫付的资金大量来自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的申请,认为情况异常,于是展开了对湖北轻工的调查,轻工则紧急通知南德补签与轻工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这时牟才知道陆续到账的美元是通过湖北轻工开立的信用证套汇出来的。牟考虑前期蒙轻工帮助,为避免轻工遭受处罚,应帮其分担责任。于是赶在1996年9月底“补签”了一系列和轻工之间的代理协议与分代理协议,其中包括落款分别为1995年7月1日和3日的1.5亿美元代理进口协议(简称7月协议)。而实际在该业务进行的一年中,南德与轻工还不曾有过任何往来。

湖北中行因为知道轻工是代理南德开证,所以不断催促南德还钱。1996年9月,牟来到湖北中行,表示希望能够延期付款,并写下付款承诺。

在牟的卫星还贷计划和恢复X.G.I担保计划失败之后,牟其中只得要求贵阳交行先履行担保承诺。并在1997年3月,分别向湖北中行、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发出倡议书,倡仪召开四方联席会议进行对账,分清职责。但除交行之外,均未得到回应。

1997年8月湖北中行在垫资未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将南德、湖北轻工、贵阳交行3家一起告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

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夏宗伟在北京街头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1999年11月1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

2000年5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2000年9月1日,牟其中被投入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规定,湖北高院指定由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002年1月23日,随州中院一审判决书宣布,经审理查明:“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据此判决湖北中行垫付的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鉴于南德集团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故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不予处理,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2003年9月,牟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

(《武汉都市圈》2010年5月 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