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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次购普通住房契税恢复至3%

浏览次数:1489      日期:2010-10-11

                                                     京华时报

  [健康平安网]本报讯 (记者 赵鹏)从8日开始,本市各区县地税部门已开始对个人购买自用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取消1.5%的税率优惠,恢复按3%征收契税。业内人士分析,预计近期本市还将就如何通过技术手段界定是否首次购房等问题,再次出台实施细则。

  丰台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8日该局共对61套二手房征收了契税,这一成交量与节前的日成交量基本持平。据透露,这其中就包括不少原来可享受契税优惠者,这次都翻番按3%缴纳了税款。据分析,新政出台后成交量与节前持平,主要是因为这些购房者都是早就计划好买房,新政未能改变其购房意向,属于翘尾现象。预计新政要显现威力,将主要影响那些还在犹豫是否要购房的人群,这还需要一段时间。

  据了解,在新政出台后,北京市地税局已在9月30日紧急出台工作通知,要求各区县地税局马上执行相关契税调整政策。为此,部分区县地税局已启动应急预案,开放房地产交易全程办税大厅所有窗口,做好税款征收与服务工作,避免出现由于政策变化引起的征纳矛盾。 

  新政实施后,其实1%、1.5%和3%的契税税率都还存在,只是可享受1%、1.5%优惠税率者减少了。有区县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分析,预计近期本市相关部门还将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对如何通过部门联网等技术手段来验证、查询购房者是否首次购房等问题,进一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新闻背景

  9月29日,相关部门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