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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强制力避免“过劳死”悲剧

浏览次数:1594      日期:2015-04-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日前印发,其中强调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意见》要求完善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休假等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休息休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职工行使和实现休息休假权利的状况如何,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我国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方面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职能部门在监管执法上也有许多探索实践和经验积累,但职工休息休假保障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屡屡发生职工“过劳死”事件,以极端的形式和惨烈的局面,暴露了职工休息休假权保障的软肋和短板。此次中央和国务院的《意见》专门谈及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表明“过劳死”频发背后的职工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的问题,引起了中央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也已经到了必须认真解决的地步。

  一些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和用人单位凭借在劳动关系中占据的强势地位,粗暴侵害职工休息休假权,包括强行安排职工超时上班、节假日加班,且不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职工如果提出异议或稍有不从,就动辄以“不干走人”相威胁。一些职工迫于严峻的就业形势,担心“对抗”老板会丢了工作,只能被动接受不合理的工时安排,违心走上“过劳”之路。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和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相对“人性化”,能够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甚至不惜用比较丰厚的报酬来“诱使”职工超时上班、加班。一些职工为了“多劳多得”,自愿接受企业给出的“高薪加班”条件,甚至主动争取超时上班、加班的机会,把自己推上了“过劳”之路。前一种情况在中低端制造业中比较普遍,蓝领“过劳死”前些年已屡有所闻,后一种情况则主要存在于中高端服务业,白领“过劳死”悲剧近几年更日见其多。最近,深圳一名36岁的“IT男”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猝死,初步认定与过度劳累有关,白领陷入“拼命挣钱,钱在命殁”怪圈,令人唏嘘。


  上述两种情况,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悲剧性的结果却大致相同,都凸显了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缺乏定额定员标准、工时安排粗疏混乱、职工权益保障严重滞后的严峻现实。要遏制企业随意安排超时上班、节假日加班,以及用丰厚报酬“诱使”职工超时上班、加班,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上班时间、加班条件、带薪休假等作出限制性和强制性规定,企业如果违反规定安排职工超时上班、加班,须受到严厉的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负责人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要靠职工自己依法行使和维护权利,要靠工会组织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当好职工维权的“保护伞”,更要靠立法和执法的强制性力量。这种强制力最终要集中施加于企业,使企业既不敢违法强行安排职工超时上班、加班,也不敢用丰厚报酬“诱使”职工超时上班、加班,违者将支付沉重的代价。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经验。如英国早在1802年就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18岁以下学徒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上班;1993年欧盟出台《工作时间指令》,要求成员国设定强制性的“最高工时”,以保障工人的休息权和健康权。这些经验颇值得我们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