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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打“非那根”后猝死

浏览次数:1365      日期:2015-01-06

凌晨时分,一岁多的儿子小旻(化名)睡眠中呼吸不顺畅、出汗,送到医院后肌肉注射了一剂“非那根”。不久即出现抽搐症状,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市民何先生遭遇了丧子之痛。
  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判定东莞市人民医院在这起医疗事故中承担80%的责任。而何先生表示:医院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出一丝歉意,直到何先生提起刑事诉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当事医生还在坐诊,这令人感到寒心。
  呼吸不顺畅,打针后竟猝死
  何先生是东莞市莞城街道人,44岁才有了儿子小昊,夫妻两人平日里对儿子疼爱有加。2013年5月14日凌晨,小旻睡觉时有点喘粗气,即使吹着空调也在出汗。何先生和妻子袁女士将小旻送到了东莞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就诊。坐诊的谢医生进行检查后,给小旻打了一瓶点滴,之后小旻开始哭闹,谢医生通过打“非那根”让其镇静。根据病历记录,肌肉注射8毫克“非那根”后不到2个小时,小旻出现了口唇发紫、大汗淋漓和烦躁的症状。5时35分,小旻突发昏迷,呼之不应,医院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当天上午9时25分被宣告死亡。
  3家医学机构得出两种鉴定结果
  小旻去世后,何先生强忍悲痛进行了相关的医疗鉴定。他告诉记者:“当时,我只想知道我的儿子到底是怎么死的,如果真的是因为有其他的疾病,我也不会怪医院。”
  2013年7月10日,出事一个多月以后,何先生拿到了东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鉴定,这份鉴定上写明:“医方上述的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其作用力参与度约为20%—40%,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又过了一个多月,广东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果与此类似:“医方的过失是造成患儿死亡的次要原因,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这两份鉴定结果并不能让何先生信服。最终,在医院与何先生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4年3月27日,鉴定结果出来,结果显示:东莞市人民医院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和不足之处与被鉴定人何××(小旻)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80%。
  2014年5月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何先生和袁女士对市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同年6月13日,法院判决市人民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赔偿何先生和袁女士564159.9元。
  家属希望追究当事医生刑责
  何先生告诉记者:在小旻去世的这段时间里,他曾多次往返北京和广州。来去这些大城市,就是为了搞清楚致死小旻的真正原因。他告诉记者:“许多专家、医生一看到病历中有‘非那根’,都说现在已经不用这个药了。”
  在走访、查询过程中,何先生找到了一本由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名为《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的书籍,该书第956页写着“非那根”的注意事项:“特别警示:本药可致2岁以下儿童呼吸抑制甚至死亡,故2岁以下儿童禁用。”
  为什么“非那根”会被用在小旻身上,何先生表示:可能与谢医生的执业资质有关,据其了解:谢医生的医生从业资质从2009年之后就没有年检过,这可能也是导致其用药不合理的原因。
  虽然法院已经判决市人民医院承担80%的过失责任,后者也履行了赔偿责任,但令何先生担心的是:当事的谢医生只是被暂停了坐诊,过了暂停坐诊的半年期限,他会不会再次对患者进行不负责任的诊治?

  1月5日下午,记者在市人民医院了解到:当事医生被暂停坐诊半年时间,罚款6万元人民币。而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只是判决人民医院承担80%责任,并不是说当事医生要承担这些责任,这80%的责任中可能还有一些责任是关于临床、护理等方面的。
  何先生告诉记者:在与市人民医院交涉中,何先生一直保持着理性克制。但是医院却始终没有表示歉意,从2013年5月份出事,直到2014年9月,当事的谢医生一直在正常坐诊,这让何先生感到很不满。
  1月5日下午,莞城公安分局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确认公安部门已经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该负责人称:涉事的医生已经取保候审了,目前公安部门正在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旦证据收集完成,就将此案移交到检察部门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