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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新规 是办法还是“绊法”

浏览次数:5421      日期:2014-10-02

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新规 是办法还是“绊法”

腾讯文化杨超2014-10-0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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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权局和发改委能在国庆节前颁布了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一些译者质疑新规没有带来实质性改变,腾讯文化特此与中国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展开了对话。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报社、出版社不希望作者稿酬标准太高

《办法》被媒体报道后,受到行业人士关注,也遭到不少质疑,翻译过《逃离德黑兰》的@译者陈召强说:“去年应@洪波维奇 老师邀请,作为唯一的译者代表参加了国家版权局召开的稿酬座谈会。发言时提了两点:翻译稿酬至少应与原创保持同等水平,以及提高当时意见稿中规定的下限:80。最高规定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不想现在连那个最低的80也变成了50。”失望之情溢于言表。

翻译作品稿酬低,以往多年一直维持千字20—80元的水平,因抑郁症而自杀的中文版《麦田里的守望者》译者孙仲旭就曾发表文章,抨击文学翻译者报酬过低的现象。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腾讯文化采访时,也谈及翻译稿酬太低的现象,他透露出更多信息。1999年制定的稿酬支付办法中,翻译类作品和原创作品稿酬标准不同,去年调研时,不少翻译者建议将翻译作品和原创作品一视同仁,不进行区分,否则会让人们误以为“翻译作品不如原创作品值钱。”

但在此次新出台的《办法》中,国家版权局与发改委并未采纳译者和文著协的呼吁,翻译作品与原创作品仍未被一视同仁。张洪波解释说,这是因为《办法》在“调研过程中,报刊社、出版社还是比较强势,他们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方面承担了传播文化、传播知识的职能。但另一方面,他们有很强的意识,不希望提高文字作品作者的稿酬。”

版权局与发改委无权改变稿酬个税起征点

翻译者失望,原创作者也并不都感到兴奋。

澎湃新闻专栏作者金满楼在回答腾讯文化提问时提出四点疑问:1.文字作品属于市场经济范畴,没有必要去规定稿酬标准,并且规定的稿酬标准偏低;2.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能会对网站经营者造成毁灭性打击,事实上,网络和作者是互利互惠的关系,如果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可能造成“双输”局面;3.保护作者权益重在执行,如规定“报刊出版者按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而报刊出版者是否会将相关报酬转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者又如何寻找作者并转交稿酬等问题,事实上仍是个未知数;4.稿酬标准制定后,稿酬个税并没有相应调整,在实际情况中,一部书稿的扣税远高于个人所得税,这对收入本就不高的作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作家@余耕 也在微博上表达了同样的疑虑:即将出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其中原创作品稿酬为每千字80——300元。若一个小说家两年写一部20万字作品,并以最高价(每千字300元)成交,其年收入为三万元。若想在北京买一个安身立命都毛坯房,即便是不吃不喝也得写200年。

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解释说,“可能很人多没有看这个规定,规定第二条说得很清楚,除了法律行政规定外,当事人之前可以进行约定,比如专栏作者牛,发一千字可以要求比规定更高的稿酬。如果‘没本事’,1000字稿酬可能比办法里规定的300块还低。”

至于稿酬个税问题,张洪波说,这不是版权局和发改委所能决定的,这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而是财政部的职责。实际上,包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在内的代表曾在两会提案,要求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财政部的明确回复。”

对话中国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

腾讯文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后,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有相关解释,其中涉及《办法》的指导性与强制性,二者的区分有无清楚界定?

张洪波:强制性主要是指报刊转载稿酬标准,按照法律规定,作者没有特殊说明的,除作者身份之外,报刊可以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报刊需按照规定标准向权利人付酬。

按照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付酬,而且应征得许可。但报刊转载法律规定可以先使用后付酬,剥夺了权利人许可的权利,那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相关部委,应该制定相关行政规章来保证权利人获得报酬权。

所以《办法》规定报刊转载由原来每千字50元,提高到100元,这是强制性的。其他报刊,比如《文摘报》《读者》《青年文摘》转载了其他报刊已经转载发表的文章,必须按此标准付酬,低于此标准或不付酬都不行。

第二是当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使用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这也是强制性的。

腾讯文化:《办法》出台后,不少专栏作家认为这是对市场行为的干预,怎么消除这种疑虑?

张洪波:可能很人多没有看这个规定,规定第二条说得很清楚,除了法律行政规定外,当事人之前可以进行约定,比如专栏作者牛,发一千字可以要求比规定更高的稿酬。如果“没本事”,1000字稿酬可能比办法里规定的300块还低。

《办法》没有脱离市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参照这个办法,如果报刊转载不给稿费,可以告他侵权。

《办法》不是部门规章干涉市场行为,是对市场行为的一种补充和指导,大部分人没有能力和专业知识跟报社谈稿酬,这个标准的意义在这里。

腾讯文化:不少作者认为,稿酬标准提高后,报酬个税起征点并未提高,还是800块钱开始收税,物价涨了这么多,这并不合理。

张洪波: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确实反映了目前的现状。这些年我们也通过一些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会员,向两会提出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的提案和议案,今年两会期间,我们的副会长也提交议案要求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的提案。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财政部的明确回复。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稿酬个税起征点还没有提高,这确实是很大的社会不公平。

但是,可能一些作者不清楚,稿酬个税起征点修改不属于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的职责范围,属于财政部。我们把建议提交给财政部,由财政部对稿酬个税起征点进行修改。

腾讯文化:《办法》里有两个表述,一是说纸质作品之外,二是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前者表述为“应当”遵循办法规定标准,后者表述为“可以”遵循,两种表述的区别在哪儿?

张洪波:措词上确实跟原来有不一样的地方,我们参与起草、调研的时候,第14条仅仅是后面的第二款,在数字网络情况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付酬。昨天公布的办法有一个除此以外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这可能是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最后在讨论过程中,考虑了一些新的形式。

现在除出版和纸介质外还有其他的使用形式,为了表述方便,不能一一罗列除纸介质外还有哪些使用形式,而这些使用形式并不是数字或网络表述所能概括的,因为各部委对这类形式的表述不尽一致。

我个人猜测可能第一款“应当”表达了权利人的一些诉求。权利人希望除纸质介质外也应适用此标准,某种程度上是强调权利人的获知权。在新的情况下,一般作者的稿酬标准,由国家规定一个指导标准,现在看非常必要。《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合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这个办法和标准来付酬。第14条就是给纸质介质之外的使用提供一个指导方向和标准。

腾讯文化:财经译者陈召强在微博上说,翻译的稿酬没有实质性变化,出台的标准甚至比去年参与讨论的还低,这对译者太不公平了。

张洪波:1999年制定的《办法》中,原创作品和翻译作品有不同的稿酬标准,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标准也不一样,去年调研过程中,我们曾建议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对原创作品和翻译作品不进行区分。

不能说由于翻译作品是从国外翻译的,或将汉语翻译成其他文字,翻译作品就比原创作品容易,翻译属于二次创作,把文字翻译成英语或者其他语言,起码得懂得一门外语,需要付出各种劳动。

我们的意见是不要将翻译作品从原创作品中单独列出来,给翻译作品一个较低的稿酬指导标准,这是人为的把翻译劳动和原创劳动做了区分,容易给社会造成一种印象,即翻译作品不如原创作品值钱。

但是,我们的呼吁没有被采纳。

调研过程中,报刊社、出版社还是比较强势,他们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方面承担了传播文化、传播知识的职能。但另一方面,他们有很强的意识,不希望提高文字作品作者的稿酬。

目前来讲,国家权局和发改委能在国庆节前颁布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于广大作者来讲是好事,是国庆节的特殊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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