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平安 >平安与起居

父子将猪肉加工后当牛肉卖

浏览次数:1450      日期:2014-08-21

据西安媒体报道 去年9月,公安机关查获的17.5吨假牛肉案件轰动一时:冷冻袋装生猪肉经过加工,就变成了餐桌上的“熟牛肉”。昨日下午,雁塔区法院公开审理的李某安、李某红和宋某安等3人制售假牛肉案即是其中之一。

  案情回顾

  6个窝点查获假牛肉17.5吨

  2013年9月2日,公安雁塔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雁塔区朱雀食品蔬菜批发市场内有人用猪肉制作假牛肉。经过侦查守候,民警锁定了制贩假牛肉的嫌疑人,并确定了制假窝点。

  当年9月10日凌晨5时许,10个抓捕小组,100余名警力,将藏匿在杜城村、高家堡村和朱雀批发市场的6个制售牛肉的窝点全部打掉,现场抓获嫌疑人45名(男33人,女12人),查扣涉案车辆13辆。收缴用猪肉制作的成品、半成品假牛肉17500公斤。经审讯,他们供述称,低价批发来的精冻猪肉,经过化冻、浸泡、煮熟等加工环节,送到朱雀批发市场或汉中、彬县等地,冒充牛肉来进行贩卖。

  2013年9月11日,李某安、李某红和宋某安等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拘,11月22日由雁塔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

  父子俩售假金额高达26万余元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暴利,2012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安和儿子李某红在雁塔区高家堡村租赁民房加工熟肉制品,为获取高额利润,李某安在我市某冷库购买生猪肉,经添加腌制剂、淀粉、红曲红色素等物质腌制后,在牛肉汤中煮熟,加工制作成类似熟牛肉的熟猪肉,由李某红以熟牛肉的价格销往汉中、彬县等地。

  2013年5月,李某安又雇用宋某安参与加工。同年9月10日,李某安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已经加工好的熟猪肉135公斤。经过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安肉食加工点的肉样符合猪肉的基因特征。截止到案发,李某安、李某红的销售金额高达262990元,宋某安参与的销售金额达90722元。雁塔检察院认为,李某安父子、宋某安“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雁塔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辩称

  应客户要求“造假”

  昨日下午3时45分,李某安、李某红和宋某安3名被告被押解入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安承认检察机关起诉属实。

  “真牛肉的价格太高,有客户要求把猪肉煮成‘牛肉’,就把猪肉、牛肉一起煮……”在庭审中,李某安情绪激动,数次落泪。他承认高家堡的加工点由自己负责,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在回答审判员提问时,李某安称,自己做熟食生意主要是牛肉,猪肉只是“顺便弄的”,加红曲红色素是为了颜色好看,“就跟做饭加酱油一样,让肉有一点深色。”李某安辩称。

  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李某安等3名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涉案金额的认定产生辩论,李某安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使用真猪肉,并没有加入非食品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物质,而且熟肉加工的检验认证符合国家标准。”李某红的辩护人则表示,李某红的行为只是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社会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轻,建议处以非监禁处罚。

  雁塔区检察院的公诉人表示,被告人李某安、李某红和宋某安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李某安、李某红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宋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判,审判长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进行合议后择期宣判。据了解,雁塔区法院将对查获的6个窝点21名被告人逐一分批进行审理。

  辩论焦点

  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人认为,现有唯一能认定罪名的证据只是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时,作为直接证据,被告被抓获当天查扣的135公斤熟猪肉已经被销毁,证据已经灭失,不能证明被告的罪名。

  对此,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根据供述,被告人将猪肉腌制、煮熟处理,就是为了当做熟牛肉销售,以假充真,从而获得暴利,不具备某种食物性能的产品充当或者冒充具有某种性能的食品销售,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

  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

  “涉案数额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在计算上存在错误。”辩护人表示,他们认为,生猪肉加工成熟肉有一定的损耗,但是公诉人在计算涉案金额时,是用生猪肉的重量乘以熟猪肉的价格和煮肉的次数,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行为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额。

  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公诉人表示,是结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销售凭证记录得出,“而且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不仅仅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