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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伤人 主人要赔精神损失

浏览次数:1545      日期:2014-06-30

养狗伤人 主人要赔精神损失
 

    漫画 职文胜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两只狗打斗,其中一只大型狗将另一只狗的主人咬伤,受伤女子担心患上狂犬病,除了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外,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支持该女子诉求。

    2013年6月15日晚,刘女士在徐东大街附近携犬出行,遇到董女士带一只大型犬经过。两只狗突然发生打斗,打斗中,刘女士的大腿被董女士的狗咬伤。

    刘女士报警后,紧急到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治疗,在处理完伤口后,接种了进口狂犬病疫苗,并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此后,她又先后4次到市疾控中心就医,共支付医疗费用2000余元。

    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武昌区属于限制养犬区,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警方调查得知,刘女士、董女士所养犬只均未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董女士携犬只出户时,未按条例规定给犬只加上束犬链,并加以牵引。警方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调解意向。

    刘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董女士支付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并特别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董女士未遵守有关养犬规定,未对出户犬只加以牵引,是造成刘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处董女士赔偿刘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近3000元,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刘女士不服,认为自己被咬伤后,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特别是心灵精神上的伤害,同时害怕狂犬病毒复发,精神伤害是巨大的,一审仅判精神抚慰金500元有失公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