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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禁止“啃老”

浏览次数:1391      日期:2014-06-23

 

从“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到“经常看望或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再到“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亮点”颇多备受关注。

  “条例”中第十七条的一项规定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有部分网民认为,是否资助子女老年人本来就有决定权,再次立法实属“多此一举”;但也有部分律师和学者认为,“条例”有利于完善法规、改善当今“啃老”风气,让“啃老族”彻底“断奶”。

  不过,部分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这并非“多此一举”,反而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坚勇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有相关规定,其中父母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但这只是笼统的、概括性的法律规定;而且18岁之后老年人虽无“抚养义务”,是否还有继续赞助、扶助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社会价值观引导上看,这一新规一旦获得通过,也有利于社会成员、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形成各尽其责的价值导向。”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认为,“该断奶时就断奶”,一直以来我国多数父母对子女关照得过多,这不仅不利于年轻人自立更生,甚至不利于为国家发展储备有担当、敢负责的人才资源。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秦庆武认为,我国存在大量的“四二一”家庭模式(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父母二人和一个孩子),这种家庭模式下产生了“四二一综合征”,导致部分年轻人从小就寄希望于依靠老一辈获得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有些年轻人一遭遇小小的失利或找不到所谓的‘好工作’就开始消极避世,长年累月赖在家里上网、‘啃’老人的收入,丧失了年轻人应有的活力,需要从外部施加压力让他们做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