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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被指酿暴利:食盐市价为出厂价5倍

浏览次数:1571      日期:2014-04-23

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盐业总公司则在当天发表公告称,2008年,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刊发第10号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公告称,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部分媒体将此理解为食盐专营废止,实属误读。

  中国盐业协会当天的口径则与中盐公司一致,并强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继续有效,食盐专营政策目前没有变化。而在A股市场,由于发改委的文件带来的预期,云南盐化尾盘涨停,收报于8.86元/股。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专卖,只是在审批这个环节取消了。严格来讲,只有将《盐业管理条例》以及《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废止食盐专营制度。”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取消食盐专营涉及的环节、部门众多,现在可能是将审批环节作为一个突破口,带有改革探路的性质。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国家发改委制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也与此类似。

  食盐业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实行专营制度,这项制度主要由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进行规范与调整。按照上述文件,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对食盐的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的批发业务,则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目前,上述两个文件依然有效。也就是说,基于上述行政文件,中国在食盐批发领域形成了从中国盐业总公司到各省级盐业公司的垄断体制。而在学术界,通常将包括烟草、食盐在内的专营制度所形成的垄断归为国家垄断,这是一种合法的垄断。

  “实行食盐专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这一制度本身无可厚非,但在现实运行中却产生了巨大偏差,甚至出现盐业公司非正常纵向垄断食盐市场的不合理现象,使食盐业运行背离制度的应然状态。”孙晋表示,盐业公司的垄断力膨胀,突破了合法界限仍不断纵向扩张,因而产生了种种弊端。集中体现在:盐业公司垄断力突破食盐批发环节,对上游生产领域及下流零售领域也具有控制权,从具体市场的专营(合法垄断)扩张成为盐业产供销全行业的垄断。这种纵向垄断行为直接导致在确定的市场上,盐业公司作为食盐产品唯一的经销商,对专营产品具有垄断定价的权利,在欠缺制度约束下,食盐专营经销商得以压低生产商的供货价格,并凭借垄断地位尽可能地抬高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实现其垄断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