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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禁贴牌生产境外配方奶粉

浏览次数:1510      日期:2013-12-04

          禁用牛羊以外动物乳生产婴幼儿乳粉

  《公告》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相同原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国家食药总局摸底显示,我国现有约8800个婴幼儿乳粉品牌,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却远没有8800种之多。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那些没有生产条件、没有核心工艺,通过委托其他单位贴牌、分装生产的杂牌婴幼儿乳粉,将退出市场。

  不得改变进口婴幼儿乳粉包装形式

  《公告》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明确,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