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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窦娥”更冤的血泪控诉

浏览次数:1516      日期:2013-11-26

 

作为母亲我5个月的儿子被人抢走,我先后数次要孩子,结果孩子没要到我还遭到恶毒打骂。我请父亲带几个朋友帮忙一起要儿子,结果我所要的儿子成了“债务”,父亲和我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这个千古奇案是如何人为制造出来的,请求各位大人看一看一个苦难弱女子——

 

比“窦娥”更冤的血泪控诉

——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刘涛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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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钟琴,1985年生,今年27岁,住汉阳归元寺山上宿舍。陈飞,1963年生,今年50岁,家住汉阳,是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涛的亲姐夫。

2009年夏,与前夫分手的我在朋友引见下认识了陈飞,他说他也是离婚的人,身边带有一个女儿一起生活。在他的追求下,我们两个离婚的人租房住到了一起。

2009年末,我发现怀孕了,我作为与前夫已经生育两个孩子的母亲(女儿8岁,儿子5岁),我说什么也不肯再生孩子了。但陈飞以生了孩子就结婚接我进门、打欠条给钱给房子、下跪求情等百般手段欺骗,2010712日,当时24岁的我冒着生命危险生下我与陈飞的儿子陈森淼。由于怀孕期间多次生病和生孩子时难产,我觉得这个孩子很珍贵,我们协议孩子由我抚养。

生孩子后,我经常看到陈飞跑出门偷偷接打电话,就追着陈飞查问我们结婚的事。在了解到我与前夫分手存有几十万块钱之后,陈飞一方面说有个以前的情人老纠缠着他要钱要损失费,不给钱就结不了婚,想方设法从我手上借走15万现金,作为他给以前情人断绝关系的赔偿费;另一方面他想买一辆车子结婚,这样才有面子,又找我借走13万用于购买了一辆广本(SRV)的车,车号是鄂AXX105

我被陈飞以欺骗手段借走现金28万后,陈飞接着独自卷走了出租房里我的所有:偷走了我的高级手表、白金钻石手链、黄金小项链、笔记本电脑等数万元东西。

再没油水的我,接着又被陈飞抢走了儿子:201012月的一天,在归元寺旁边的“如家酒店”,陈飞假借要找我商谈一些事骗我出来,找几个人凶巴巴的人在房间里丢下5万块钱,强行抢走了我年仅5个月的儿子(陈森淼)。

我但心孩子离开我会受苦,先后数次找到陈飞要孩子,结果孩子没要到我还遭到他的恶毒打骂,此后陈飞一次次改变住址、更换手机号。2012年大年初一,我终于找到了陈飞家的楼下找他要孩子,陈飞挡着我见都不让见一面。我在生不如死的绝望之下,当场喝药。有人打110之后,陈飞居然不许派出所的人对我救治,后来他又追到医院对医生说“让她去死,不许救她”,这些情况现在还可以从派出所和医院查到记录。

我一个人找不到陈飞,找到了又要不回孩子还要受到欺辱,我只好想到请人帮忙。

经多方打听寻找,今年初我终于了解到陈飞的新住址,为了能要回孩子,我请父亲钟文全帮忙,还找到只见过一面的街坊田小青协助。2013110日晚在我和爸爸、田小青和他带的3个朋友(我不认识)6人的陪同下,我终于等到了陈飞,并且把他带出来谈判,把他的车也开了出来。谈判中是我爸爸在进行,围绕儿子的问题,借我的钱还款问题。在双方的谈判中,陈飞对我爸爸说:“这样吧,我写张条子欠钟琴150万,以前书面承诺给钟琴的房子不好给,因为我怕老婆刘雪芳知道。这150万就慢慢给,每星期还2万,直至4个月之内付完余款。接下来的条件就是要我以后不在找他一家人,包括我的儿子。” 双方谈妥后,陈飞又说:“我卡里有两万块钱,你们先去取出来。”在接近7个小时的谈判中陈飞可以打手机、抽烟、走动等,没人限制他的自由,只是要陪我们一起谈好事情。但就是这样的事情,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涛却通过金钱、关系人为制造出了一起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

2013111早上七点左右,刘涛带了4个自称是110民警的人,在没有酒店服务生带领,不出示任何证件情况下,直接对“如家快捷酒店”520野蛮破门而入,当时我和我母亲仅身着内衣,我母亲还穿着三角裤。他刘涛野蛮的把我从床上拉起,并与来人一起围攻我爸爸钟文全。整个过程没有出示任何有效执法的证件。我当场指出,他系与我又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陈飞的老婆刘雪芳之亲弟后,他还公开说:“这次你栽到了我的手上,我办的就是你。”于是就强行带走了我爸爸钟文全。几个小时后,收到一份盖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上称:我局与201211119时将涉嫌抢劫罪的钟文全刑事拘留。上面连日期都写错了一年。

黑云压城的公安阶段。父亲被汉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之后,公安一方面定父亲为“抢劫罪”,另一方面在网上通辑我“2013110日,嫌疑人钟琴伙同他人持枪、弹簧刀等工具在汉阳区米粮新家园54单元楼下,将受害人陈飞绑架一私房内”。我一下子就蒙了,我儿子被人拐走,我作为母亲要回儿子是抢劫儿子吗?我根本就没见过枪怎么就变成枪案了。后来听说公安的人在随同去的人身上搜出了弹簧刀,在有一人的家里发现了枪。我找法律界行行家咨询,专家说就是在别人家里查到枪,也扯不到你这件事上,你找人要回儿子也决不构成抢劫。但奇怪的是我此后天天出入公安局和派出所送申诉材料,我这个网上持枪、抢劫的主犯居然一直没人抓我。这摆明了就是刘涛利用他身为刑警副大队长身份故弄玄虚一手人为操作。

偏听偏信的检法阶段。汉阳区检察院对我父亲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后,201381日又以武阳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向法院改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11021时许,被告人钟琴为向被害人陈X索要债务,邀约其父钟文全及~~~,于次日凌晨4时许将被害人陈X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全、钟琴、田小青、宋波、冯威、周金宝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索要儿子变成了索要债务,母亲索要被人拐走的儿子成了犯罪分子,拐走我儿子的人成了被害人,索要儿子谈判的7个小时成了非法拘禁。

2013108日,汉阳区法院以(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428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钟琴与被害人陈飞因小孩抚养费及分手补偿费等发生经济纠纷,被告人钟琴为索要债务,邀约被告人钟文全、田小青、宋波、冯威、周金宝后,由被告人钟文全、钟琴、田小青、宋波、冯威、周金宝携带弹簧刀、甩棍、眼罩、铁链等作案工具,采取威胁、捆绑的手段,将被害人陈飞带至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上述被告人行为均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文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钟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田小青、宋波、冯威、周金宝分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数月。

面对一审结果,我注意到其中的几个明显错误:一是我作为主犯,我从头到尾都申明我找陈飞是索要抚养权属于我的孩子,他借我的28万块钱是第二位的,但判决书中丝毫没有采信我的任何证言,只字不提我索要孩子的最大事实;二是作案工具和威胁、捆绑陈飞的手段是刘涛虚构的,因为刘涛第一次到我家抓人,他亲自打110叫来几名干警,来人听到我说是要孩子的情况后,转身就走人了。第二天刘涛又带几名联防队员到我家拍的人。在刘涛的主办下,随后案件突然成了“枪案”,对我也进行网上通辑。为什么刘涛作为陈飞的近亲能亲自办案和一次次抓人?为什么枪案的“枪”经过审查不见了?为什么办案人员对我一直没改变过的索要孩子的事实在起诉、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为什么陈飞说的假话也能采信、我说的真话不采用,请来的不知情的人和律师也都是帮着对方说话?

我相信会有青天出现,我决定继续上诉。

就在我要上诉的时候,没想到父亲从看守所打电话找我,父亲苦苦求我说“你千万不能上诉啊,政府说了上诉就要把我定为抢劫,把我的刑加判一年。”上诉不加刑是法律常识,为什么有人会欺骗父亲让他不让我上诉呢?更令人不解的是,父亲还托人带来了按了手印的手条,证明他电话里说的是真话,我要是上诉父亲就会在看守所里做苦役。

我不为所动继续上诉,并聘请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谭德忠为辩护人。谭律师了解到我为了要孩子生不如死的生活,在陈飞家楼下为了要孩子自杀的经过,他很同情我。我说上诉只要求法官能尊重基本事实:把我这个第一主犯一直坚持完结要孩子的事实写进判决书!

201311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了(2013)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90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谭律师说“我尽力了”!

请教有关法律工作的人都说:虽然你这个案子明显是个错案,但现在已经把汉阳区公检法都拉进来了,现在公检法的办案正确率全部都是百分之百,想要他们承认办了错案除非死了的人又复活回来,否则再明显的事实他们都可以不采信不认可。公检法的形象大于天,谁都不愿意丢了形象,为了形象再大的错案他们也会全力采取一切手段“纠正”。

从公安立案至今,我一次次找警官、检察官、法官口里申诉并报送申诉材料,可是他们居然都不听我说,说“你要儿子是民事行为,我们不听,你只说刑事方面的。”我深深理解到什么是偏听偏信、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这样不顾事实的起诉和判决、这样是非不分的定罪该需要多么黑暗的人为操作才能出台啊!

我想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涛的心也是太黑了,他为了帮姐夫陈飞抢走我的儿子、赖掉欠我的钱,还利用公检法的工具把我一家往死里整。父亲一直被关在看守所至今没放出来,我家的人一次次探望都不许见面;公检法经常有人打电话找我和我的亲友说:“你就把罪认了吧,认了做一个判决就放人出来。”但我觉得不能认罪,因为我儿子没有要回来。

一个母亲想要回自己的儿子究竟犯了什么罪?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现在不能工作无法正常生活,我渴望能得到帮助,我请求上级党政部门全面调查此事,面对视而不见的假案错案,社会上还有公平正义吗?!

 

 

控诉人:钟琴

电话:18120551919

QQ2875236182

20131125

附:各次上诉、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