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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致死3人即为重大事件

浏览次数:1512      日期:2013-10-12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昨日由市环保局官网颁布。相比2008年版本,新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作出大幅调整,事件导致死亡人数在各个等级均作出下调。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即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另外,大气污染事件首次被列入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因素之一。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8年版规定,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 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即达到“特别重大”级别。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新预案中,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而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重大”级别。监测到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新预案的预警级别、响应制度也对应分级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

  另外在适用范围上,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被新预案列入突发环境事件按环境要素分类的类别。四个类别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在2008年预案中,发生静稳、浮尘、扬沙和沙尘暴等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则“按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