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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罪不是打击转发者

浏览次数:1328      日期:2013-09-27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最高法院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杜曦明说。

  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专家指出,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解释告诉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杜曦明说,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的实施,也给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岳运生律师认为,谣言流行,信息不能及时公开是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增强透明度,媒体也要加强自律。

  “司法解释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许兰亭说。

  ■ 焦点

  “歪嘴和尚念歪经” 最高法“非常重视”

  解释出台后,执法就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这一解释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是一个考验。”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赛军说。

  高子程律师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发现有“歪嘴和尚念歪经”的问题。为防止极个别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利用这一善意的司法解释实施打击报复,要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解释既是授权,也是限定权利。”许兰亭律师认为,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不构成犯罪,就坚决不能动用刑罚。

  对于目前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刘静坤审判员表示,最高法对此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