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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面前一个母亲的血泪控诉

浏览次数:1902      日期:2013-09-10

 

冤案面前一个母亲的血泪控诉

——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刘涛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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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钟琴,1985年生,今年27岁,住汉阳归元寺山上宿舍。陈飞,1963年生,今年50岁,家住汉阳,是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涛的亲姐夫。

在陈飞以离婚接我进门、打欠条给钱给房子、下跪求情等百般手段欺骗下,2010712日,当时24岁的我冒着生命危险生下我与陈飞的儿子陈森淼。201012月的一天,在归元寺旁边的“如家酒店”,陈飞假借要找我商谈一些事骗我出来,找几个人凶巴巴的在房间里强逼抢走了我年仅5个月的儿子(陈森淼)。

陈飞不仅抢走了我年仅5个月的儿子,还先后被他以欺骗手段借走现金28万,一个15万是他给以前情人断绝关系的赔偿费,一个13万用于购买了广本(SRV)的车,车号是鄂AXX105。此外陈飞还欺骗、偷走了我的高级手表、白金钻石手链、黄金小项链、笔记本电脑等数万元东西。而陈飞答应给我的房子、金钱则只是几张承诺书和白条。

我先后数次找到陈飞要孩子,结果孩子没要到我还遭到他的恶毒打骂,此后陈飞改变住址、更换手机号。经多方打听寻找,今年初我终于了解到陈飞的新住址,为了能要回孩子,我请父亲钟文全帮忙,还找到只见过一面的街坊田小青协助。2013110日晚在我和爸爸、田小青和他带的3个朋友(我不认识)6人的陪同下,我终于等到了陈飞,并且把他带出来谈判,把他的车也开了出来。谈判中是我爸爸在进行,围绕儿子的问题,借我的钱还款问题。在双方的谈判中,陈飞对我爸爸说:“这样吧,我写张条子欠钟琴150万,以前书面承诺给钟琴的房子不好给,因为我怕老婆刘雪芳知道。这150万就慢慢给,每星期还2万,直至4个月之内付完余款。接下来的条件就是要我以后不在找他一家人,包括我的儿子。” 双方谈妥后,陈飞又说:“我卡里有两万块钱,你们先去取出来。”在接近7个小时的谈判中陈飞可以打手机、抽烟、走动等,没人限制他的自由,只是要陪我们一起谈好事情。但就是这样的事情,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涛却通过金钱、关系人为制造出了一起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

2013111早上七点左右,刘涛带了4个自称是110民警的人,在没有酒店服务生带领,不出示任何证件情况下,直接对“如家快捷酒店”520野蛮破门而入,当时我和我母亲仅身着内衣,我母亲还穿着三角裤。他刘涛野蛮的把我从床上拉起,并与来人一起围攻我爸爸钟文全。整个过程没有出示任何有效执法的证件。我当场指出,他系与我又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陈飞的老婆刘雪芳之亲弟后,他还公开说:“这次你栽到了我的手上,我办的就是你。”于是就强行带走了我爸爸钟文全。几个小时后,收到一份盖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上称:我局与201211119时将涉嫌抢劫罪的钟文全刑事拘留。上面连日期都写错了一年。

黑云压城的公安阶段。父亲被汉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之后,公安一方面定父亲为“抢劫罪”,另一方面在网上通辑我“2013110日,嫌疑人钟琴伙同他人持枪、弹簧刀等工具在汉阳区米粮新家园54单元楼下,将受害人陈飞绑架一私房内”。我一下子就蒙了,我儿子被人拐走,我作为母亲要回儿子是抢劫儿子吗?我根本就没见过枪怎么就变成枪案了。后来听说公安的人在随同去的人身上搜出了弹簧刀,在有一人的家里发现了枪。我找法律界行行家咨询,专家说就是在别人家里查到枪,也扯不到你这件事上,你找人要回儿子也决不构成抢劫。但奇怪的是我此后天天出入公安局和派出所送申诉材料,我这个网上持枪、抢劫的主犯居然一直没人抓我。这摆明了就是刘涛利用他身为刑警副大队长身份故弄玄虚一手人为操作。

偏听偏信的检法阶段。汉阳区检察院对我父亲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后,201381日又以武阳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向法院改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11021时许,被告人钟琴为向被害人陈X索要债务,邀约其父钟文全及~~~,于次日凌晨4时许将被害人陈X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全、钟琴、田小青、宋波、冯威、周金宝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索要儿子变成了索要债务,母亲索要被人拐走的儿子成了犯罪分子,拐走我儿子的人成了被害人,索要儿子谈判的7个小时成了非法拘禁。

我一次次找警官、检察官、法官口里申诉并报送申诉材料,可是他们居然都不听我说,说“你要儿子是民事行为,我们不听,你只说刑事方面的。”我深深理解到什么是偏听偏信、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这样不顾事实的起诉书、这样是非不分的定罪该需要多么黑暗的人为操作才能出台啊!

我想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涛的心也是太黑了,他为了帮姐夫陈飞拐走我的儿子、赖掉欠我的钱,还利用公检法的工具把我一家往死里整。父亲一直被关在看守所至今没放出来,我家的人一次次探望都不许见面;公检法经常有人打电话找我和我的亲友说:“你就把罪认了吧,认了做一个判决就放人出来。”但我觉得不能认罪,因为我儿子没有要回来。

一个母亲想要回自己的儿子究竟犯了什么罪?我一方面渴望得到社会上懂法的人给我帮助,另一方面请求上级党政部门领导全面调查此事,并让一个可怜的母亲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和公平!

 

 

控诉人:钟琴

201399

附:各次上诉、申诉材料5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