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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女新婚三月丈夫因公身亡 遗腹子获赔16万元

浏览次数:1453      日期: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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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女子吴某与丈夫张某某结婚仅3个月,张某某就因公身亡。此时,她腹中的胎儿还未出生。胎儿是否有权分享事故赔偿金?吴某跟公婆打起官司。经竹溪县法院调解,遗腹子可享16万元份额。

今年3月,吴某、张某某登记结婚,不久张某某到丹江口市某建设工地务工,不料,张某某在6月因安全事故不幸身亡,此时,吴某已怀有身孕。经多方协商,工地方一次性支付张某某家人赔偿金56万元。处理完丧事后,尚余52万元。围绕这笔赔偿金的分配,这家人吵开了。张某某父母以吴某腹中胎儿尚未出生为由,不同意腹中孩子享有赔偿金。吴某与张某、肖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张某、肖某诉至竹溪县法院。

8月25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双方情绪激烈。原告吴某认为,按继承法的规定,其腹中胎儿应享有赔偿金份额。被告张某、肖某认为,死者生前一直是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原告与其结婚仅几个月时间,因此,两被告理应享有大部分的赔偿份额。另一方面,原告所怀小孩尚未出生,还属于胎儿,并不具备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官向当事人阐述了一个家的含义。逝者已去,生者应更好的活着。一方是死者的妻子和孩子,一方是死者的父母,张某某不幸身亡本来就给双方带来了伤害,现在当事人理应相互帮助,更好的生活。

通过法官释法析理、亲情感化,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某的赔偿款余款由原告吴某享有12万元份额,吴某腹中胎儿享有16万元的份额,待胎儿出生满6个月后由吴某领取并保管,如果胎儿出生后不能存活,其16万元份额由原告吴某和其公婆三人依法分配;被告张某、肖某享有23.524万元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