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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如何跨越人生5个“坎”应如何预防?

浏览次数:1347      日期: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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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肝病是困扰我国公众健康的第二大疾病,乙肝是一种常见的肝脏疾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

    乙肝不仅危害患者身体健康,而且给患者生活带来了众多的负面影响,乙肝病毒携带者也难逃一劫。乙肝病毒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5大方面,这5个负面影响就如人生的“绊脚石”一般,牵绊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前进的道路,面对乙肝,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如何度过人生的这5个“坎”呢?

    求学

    乙肝幼儿虽然对幼儿园游戏生活充满向往,却只能在家和小人书、玩具熊一起玩。他们的年纪尚不能明白“乙肝病毒携带”这几字的意思,但也能从离群索居的生活猜出几分自己与别的小朋友不同。从出生起,他们体内就携带乙肝病毒,于是被压上了“乙肝宝宝”这个沉重的称呼。

    调查发现,清远城区近10家幼儿园中,所有的园长在听说孩子是“乙肝宝宝”时清一色地回答道:不能接收,哪怕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城区育×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表示,入读幼儿园之前,小朋友们都必须出示医院的“健康证明”,上面有对儿童身高、体重、听力、血液、肝功能等方面的详细体检结果。“只有体检合格后,我们才能接收。”工作人员说,如果查出某些疾病具有传染性或不适合集体生活,幼儿园一般会私底下劝退家长。她解释这也是幼儿园为了多数孩子的健康状况着想,不能接收患有疾病的孩子入园。

    许多幼儿园一致表示:乙肝宝宝不得入园。三角市场某家幼儿园园长还指出,不仅乙肝宝宝不能进入幼儿园,每年还要对幼儿园的老师和煮饭阿姨进行体检,如果发现 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就会直接被辞退。城区一家公立幼儿园园长道出了幼儿园的无奈:不能接收这些乙肝宝宝的最大原因是怕遭到其他小朋友家长的强烈反对。 该园长说,在幼儿园小孩子们接触非常密切,吃喝拉撒睡全在一起,因此家长们担心会被传染也很正常。《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任何孩子都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幼儿园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收下孩子,幼儿园有自主权选择不接收孩子。因此“乙肝宝宝”进不了幼儿园的大门,乙肝家长们也无可 奈何。

    事实上,家长们也担心自己的孩子会被传染,这一点确实是乙肝宝宝遭拒最主要的原因。很多家长们都表示,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亲戚朋友的孩子和“乙肝宝宝”做朋友。

    就业

    其实,早在2007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 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虽 然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但是据了解,在每年入职的竞争中,总有一部分乙肝携带者被迫出局。一旦体检报告上出现了“乙肝阳性”结果,用人单位将毫不犹豫地将其 淘汰。

    据有关的调查显示,在随机抽样的2600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中,79%的人曾 经遭遇就业歧视,包括除餐饮、幼教以外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不乐意接收乙肝感染者,绝大多数乙肝感染者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普遍选择保持沉默或 掩饰病情。这些患者遭受的就业歧视而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远远超过乙肝病毒本身所带来的危害。

    目前,遇到的一个十分尴尬的现象是,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尽管有相应的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群体还是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

    一位资深人力资源专家表示,几乎所有企业在新员工的体检项目中都要求检查乙肝,对于企业来说,新员工的挑选空间比较大,自然觉得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这样做不光是考虑到自身,更多是为消除企业其他员工的顾虑,而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恋爱

    国内最大的健康网站公布《2009年中国乙肝歧视状况报告》。这份对六万名网友进行的调查显示,我国乙肝歧视十分严重,仅有49.4%的健康网友表示没有歧 视过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高达98%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致认为歧视存在。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有60122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非乙肝病毒携带者有 10702人,而乙肝病毒携带者占82.2%,近七成为18岁至40岁人士,大专以上学历者占约61%。

    超过90%的人表示自己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参与调查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大部分是通过入学和入职体检发现自己感染乙肝病毒的,占总投票数的50.5%。为躲 避歧视,有27%的病毒携带者尝试过找人代替体检。认为“感染乙肝病毒对入学、求职的影响最大”的分别占受访者的12.8%、54.1%。其中13%的乙 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时受到影响;24%的人因为乙肝失去工作机会,24%的人会与乙肝恋人分手,甚至有21%的人会因为对方患乙肝而离婚。

    调查显示,在生活中遇到乙肝歧视的现象,65.9%的人会忍气吞声,被动接受;采取据理力争或者用法律来解释的态度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分别占18.4%和10.4%;而5.3%的人则会心存怨恨,伺机报复。

    婚姻

    据了解,“乙肝”引发多起离婚官司。今年以来,厦门各区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因疾病引起的离婚官司。其中,除了乙肝外,还有因癌症和瘫痪等引发的离婚诉讼。而当事人的第一次离婚诉求,多数被法院驳回。

    因缺乏乙肝科普知识,造成“乙肝歧视”,使许多“乙肝青年”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许多乙肝病毒感染者常常在结婚前隐瞒实情,其实这并非他们的本意。就因为他们隐瞒了实情,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的人结婚前撕毁以前的病历或把病历藏起来;有的男性因害怕把乙肝传染给自己的妻子,而导致阳痿;有的妻子为了生出健康孩子而偷偷吃药、打针,有人甚至把药藏在娘家,每天偷偷地回娘家吃药……他们每天提心吊胆地生活,他们心中的苦闷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读懂。

    打疫苗就可以预防乙肝,如此简单的事情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承受着无助和无奈。这难道是他们的错吗?虽然法院准予乙肝离婚不算是歧视,但这离婚的悲剧却是“乙肝 歧视”造成的。一些厂家为推销自己的药物拼命宣传所谓“肝炎→肝硬化→肝癌三步曲”和“乙肝、艾滋病、癌症三大顽症”的论调;一些单位和学校想方设法拒绝 乙肝病毒感染者,体检机构为了迎合单位的需要甚至在体检中心安装摄像镜头,婚检医生过分强调乙肝的危害和传染性,法律法规把甲、乙型肝炎混为一谈,再加上 媒体宣传“乙肝的传染性比艾滋病强100倍”,哪个老百姓听了会不害怕乙肝呢?哪个乙肝患者还敢承认自己是乙肝呢?乙肝离婚案必然会发生!

    政府应该从法律法规上改进,取消一些混淆甲、乙型肝炎的法律法规;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既使慢性乙肝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又能杜绝对乙肝病毒感染者的过度诊 治;严格管理医药广告,打击虚假乙肝广告;建立对拒绝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单位、学校和幼儿园的惩罚制度。从这些法规和制度上使“乙肝歧视”没有立足之地。医 生也要担负起宣传乙肝科普知识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体检和婚检医生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才能上岗,正确向单位和乙肝配偶解释乙肝的传染性。体检医生的任务 应该明确,其任务是帮助患者发现疾病和及时治疗,而没有权力帮助单位把关,使一些能够工作的人失业;婚检医生的任务是指导优生优育,而没有权力阻止有病的 人或病原携带者结婚、生育。

    生育

    乙型肝炎对妊娠的影响,国外有报道认为,乙肝时妊娠除早产率较高外,无其他影响;婴儿的存活率取决于分娩时胎儿的成熟程度,与母亲病情直接关系较小。国内有 报道提示,如果妊娠期间出现肝炎的活动,可能会出现早期流产、早产、死产和新生儿窒息等不良后果,妊娠晚期更易出现。乙型肝炎病毒本身并不会引起畸胎,也 不引起先天性疾病,乙型肝炎病毒对妊娠的影响主要还是母婴传播。

    由于妊娠本身会加重肝脏的负担,所以乙肝患者决定怀孕前,必须检测乙型肝炎病毒DNA和肝功能。

    一般而言,急性乙型肝炎患者不宜怀孕。对于乙型肝炎病毒慢性感染者来说,非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小三阳”、 乙肝病毒DNA量低者),怀孕期间极少出现肝炎的活动,对胎儿的影响极微,母婴传播率低。非服药情况下,肝功能正常,即使病毒量(测乙肝病毒DNA定量) 高者,妊娠期间也很少出现肝炎的活动,但母婴传播率高,在妊娠期间及分娩后做相关的预防措施,有可能阻断母婴传播。但是,对于肝炎活动期的慢性感染者甚至 肝硬化的患者而言,她们必须在控制好肝炎活动的情况下,才能怀孕,以免肝脏负担进一步加重,甚至出现肝功能衰竭而危及生命。

    那么,怎么知道肝炎是否活动?肝功能是最重要的指标。丙氨酸转氨酶升高、胆红素升高、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往往提示肝炎在活动。具体如何判断,建议到综合医院的专科或专科医院咨询。慢性肝炎患者最好经过治疗后,肝功能指标基本正常、肝炎活动静止时,再考虑怀孕比较安全。

    妊娠对肝脏的负担,随着孕周的增加而加重,肝功能受损或加重的风险随之加大。所以,在整个妊娠期间,必须对孕妇的肝功能进行监测,一般每1~2个月检测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就要咨询专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