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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补偿
浏览次数:383 日期:2022-05-09
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补偿
我在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湖光村黄家大湾与房东陈友运签订3年700平方面积网吧承包合同,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因为拆迁,2017年12月1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与房东签定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于2017年12月4日又签定了《交房确认单》,于2018年1月15日将补偿款发放到房东账上。至此,我租用的房子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也就是说我的网吧租赁从过去的房东转移到了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影响到租赁问题也由东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725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的四种例外情形有:①不适用于动产租赁。②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不适用该原则。③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上设定的租赁关系不适用。④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我的租赁合同显然符合《合同法》第229条和《民法典》第725条情节。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既没有通知、更没有洽谈协商情况下,2018年8月22号,东湖风景区拆迁办黎姓负责人口头通知我的网吧搬迁(面积700平方米,投资近300万元,158台电脑),并随时做好停水停电的准备。2018年9月5日,物业刘经理来网吧找我,问我什么时候停业?并称拆迁方已经要求对我停水停电。同年10月8日,在网吧未收到通知情况下遭到强行停水停电,在我合同还有11个月未到期情况下,被迫中止营业,给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而在我的网吧停水停电之后半月之后,管委会才在街面上张贴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东北部片区四村统征储备项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文件发布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
在此,我请求有关部门责令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对网吧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一、朱非白与房屋拆迁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2018年1月15日补偿款发放到房东账上之后,我所租用的房屋所有权就不再为房东所有,所有权转移到支付拆迁款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合同法》第229条和《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我的房屋三年租期余下的一年半继续有效。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既然出台张贴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北部四村统征储备项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就应该按照《补偿方案》给予我们赔偿。
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对网吧拆迁负直接责任。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网吧合同粗暴中断,对网吧直接停水停电,粗暴勒令网吧关门。而房东则始终没有出面有过任何作为。根据法律因果关系,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对网吧拆迁负直接责任。
三、要求补偿网吧损失187.85万元:因为网吧拆迁提前11个月中止合同,补偿11个月网吧经营损失价值119.55万元人民币(以网吧一年经营139.58万元人民币核算);要求被告补偿网吧转让费(75万元)以及装修款(54万元)33%,价值人民币43万元;补偿11个月网吧看护费3.3万元;补偿空调等设备费用10万元。
武汉市九洲华讯网络会所朱非白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