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发展 >发展论道
完善专责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
浏览次数:3453 日期:2017-03-30
完善专责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
石国亮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们今天学习“专责监督和外部监督”。在这一讲中要重点学习两个方面:一是专责监督,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即《党内监督条例》的第四章;二是外部监督,《党内监督条例》的第六章。
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专责监督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在《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一大问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修订后的第四章,将原《条例》中有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的内容独立成章,突出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专门监督的地位和重要性。第四章共9条,内容几乎是全新的,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问责的新探索新实践,体现了纪检体制改革的新成果。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和具体任务。第二十六条首先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这是本条规定的第一项的内容,这也是这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增加了这些内容的规定就将党的各类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非常明确了。在此基础上才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具体监督任务。此任务就包括了三个方面: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这三项具体任务,第一项和第三项比较好理解,第二项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总体上讲,这种双重体制从党的十二大确立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基本符合党情、国情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别是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比较多,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大家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所以对地方纪委来说,同级监督忌讳也不少,这些年发生的“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有的地方纪委领导甚至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必须有所改变。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第二十七条,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文: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本条也是修订新增的内容。
在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摆在首位的,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者,更应该将它摆在首位。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接受监督,被监督者要严明纪律和规矩,监督者首先更要严明纪律和规矩。所以,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又讲,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特别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所以,这次《条例》修订时,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纪检干部总体是好的,始终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但也存在“灯下黑”的问题。2014年一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违纪违法干部1575人。截至目前,中央纪委已分4次点名道姓公开通报19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新增本条,具有特别的针对性。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关于派驻纪检组,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是由中央纪委派出驻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派驻监督,作为中央纪委纪律检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就是党内监督。"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相结合,将从严管党治党的压力有效传导至驻在部门,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形成实质性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体现了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管党治党思路。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权力集中、地位重要。但近年来,其中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件尤其是腐败窝案,社会影响恶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纪检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那就要严肃问责查处。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采取单独派驻、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单独派驻,是指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归口派驻,是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
2015年1月,经中央审批同意,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7家派驻机构,迈出了派驻全覆盖的重要一步。
2015年1月5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根据此方案,中央决定,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其中,综合派驻27家、单独派驻20家,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并对领导体制、职能调整、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构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这样就不留死角了。这是关于纪检的派驻机构。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和举报。条文是这样的,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这一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信访举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是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途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中央纪委依纪依规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信访室紧紧围绕依规治党要求,对信访举报件的接收、登记、存储、流转和办理等全过程严格把关,明确处理权限,严格处理程序。
中央纪委信访室修订了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4个工作规程,把"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和措施落到制度上,实现常态化。中央纪委在紧盯反映领导干部问题信访举报个案的同时,还注重加强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分析信访举报,研判党风政风和腐败现象的基本态势、主要特点和变化趋势,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助力。
中央纪委还向一些系统、行业和地区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访举报情况分析,不仅促使信息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还推动了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中央巡视组完成了十轮巡视,现在正在开展第十一轮。每轮巡视进驻前,向中央纪委信访室了解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信访举报情况,成为中央巡视组"准备弹药"的一个有效途径。此次修订新增的这一条,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处理信访举报的新成果。
本次修订还特别强调综合分析研判,将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纳入了信访举报工作,改变了过去信访举报工作的单一方式,等着你举报,可以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监督智能。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根据这一条,我们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这一条也是这次修订时的新增内容。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就明确提出,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严格把好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这是防止"带病提拔"的关键环节,纪委必须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这一条是吸收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精神。
第三十一条,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在原《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这次新增了这一条。为什么要新增这一条?一般性违纪问题与严重违纪相比,程度差很大,往往不容易受到纪检部门的重视,但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查处又十分重要,体现了恰恰是抓早抓小的原则。而且不少严重违纪问题正是从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中发现的。正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就十分重要。
根据本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后,第一步是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第二步是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第三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纪审查。条文是,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本条也是这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这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必须依规依矩进行。这是依规治党的根本要求。这是其一。其二,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执纪审查要突出重点。其三,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最后,本条特别强调对审查对象的教育引导。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审查过程中要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从2013年底,中纪委下发通知,求严肃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奢侈浪费等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2015年2月,中纪委又下发通知,要求对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将于2015年9月16日起,在"每周通报"栏目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点名道姓曝光,监督的效果就大不一样。中纪委对党员干部违纪直接"点名道姓",而不再是遮遮掩掩的“XXX”或是"一名副省级领导干部"。点名道姓就扯掉了违纪违法人员的"隐身衣",一目了然,可以更强的发挥威慑作用。中纪委在曝光"四风"及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上,"点名道姓"已越来越呈现常态化。
点名道姓曝光的作用怎么就这么大?原因如下:第一,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体现了党纪处分的严肃性。既然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被问责,就应该有明确具体的指向,对应具体的人和事。不管涉及哪级干部,不管是否同时触及法律,都不应该有例外。如果只有当事人自己心知肚明,就很难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第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同于以往常用的内部通报,而是具有了足够的外部性,更能够体现公开透明。一旦被点名,这些问题以及问题官员就不再是内部的事情,而是会进入公共领域,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是关于点名道姓的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于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这一条也是新增的内容。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十分尖锐,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你们是查人家的,谁查你们?这个问题要探索解决。所以,监督者接受监督更加重要。
信任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大支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必须加强管理,使监督常在。2014年,各级纪委就处分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其中不乏魏健、曹立新等"重量级"人物。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有的领导干部因年届退休,被安排在纪检岗位,只想着平稳着陆;有的干部不敢担当,遇到问题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的干部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不去打听"张家长、李家短",监督缺失。有的派驻干部认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一座楼里办公、一个锅里吃饭,抹不开面子,对监督畏首畏尾。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2014年2月,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这样的行动,充分展示了中央纪委对强化自我监督的自信。从这些方面来看,本条对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的规定,意义可想而知。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第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所以,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持续发力,严防“灯下黑”。这是第一大问题,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大问题,外部监督(条例第六章)。党内监督条例第六章的题目是“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它首先是讲为什么要结合,然后用了具体的条文来规定外部监督。
在原《条例》中,"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是在总则的第五条。本次修订,"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为一章单列(第六章),吸收了原《条例》第三章第八节舆论监督的内容,扩充了外部监督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性。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也很难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党内监督"。但是,对党的监督不仅仅指党内监督,而且还包括党的外部监督,是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统一。
关于外部监督的重要性,邓小平早在党的八大上就明确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相比之下,党外监督有其优势。外部监督属于异体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存在隶属关系,通常有助于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同时,党外监督还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加强党的外部监督,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科学化性。当然,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它们根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这有区别的。
(一)国家机关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具体的条文: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本条内容也是这次《条例》修订新增的内容。这一条共两款:
第一款内容,首先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理解第一款,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国的全部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有权选举代表,也有权罢免或撤换代表。
所以,人大监督最大的作用和最直接的效果是通过各种监督形式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所以,人大的监督,人大的法律性、人民性、权威性较强的监督越发显得重要。
人大对作为执政党--共产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其执政的党员干部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应对人民和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关于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对主管事务负责相应事项的全过程依法监视、督促和管理,称为政府监督。颁发有关规定、法令、法规,都是政府监督的方式。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这个是政府监督。
第三点,行政监察。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行政监督,这一次《条例》规定有一个重大变化,本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并列提出,意味着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建设已提上中央议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1月7日,中纪委网站就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这是关于第三个,行政监察。
第四个方面,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指向,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
第五个方面,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政协章程指出: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它直接来自于来自人民群众,在广开言路、活跃思想、建设民主政治方面,又是权力监督和法律监督所无法替代的,更是西方资产阶级式的民主所不能比拟的。所以,我们特别重视政协的民主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
俞正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政策落实情况,组织具有监督性的履职活动。强化民主监督组织协调、知情反馈、沟通联系等环节制度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为了贯彻此《意见》,同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了实施意见。课后可以好好看一下这个意见。这是人民政协的第五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六,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宪法授予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审计监督权,它在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化审计的监督作用,一是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是推进廉政建设。三是推动履职尽责。
根据党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本条还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第二,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考虑到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本条第二款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规定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这是第三十七条。
(二)民主党派监督
第三十八条,民主党派监督。条文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这一条也是这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是建立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之上的。今天,我们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执政党的地位使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面临着考验,它需要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小平同志就讲的好,“有监督总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
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他们各自代表着一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阶层,是党和政府联系这部分群众的重要纽带,他们运用自己的优势,反映他们所联系的群众及各方面的意见,使执政党和政府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代表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促进党的各项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他说,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希望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建诤言、作批评,帮助我们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我们克服工作中的不足。所以,这次关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新增的这一部分内容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加强民主党派监督的一些重要思想,把它落实到党内监督的条文上。
(三)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条文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本条规定的是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关于社会监督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是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的正确权力观。因此,本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过去社会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实际效果有限。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发展,党务公开的开展,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式。因此,本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舆论监督在原《条例》中也有,这次作了修改。
舆论监督从理论上说,它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我们的媒体要讲党性,党性是第一性,这就必然要求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视野中。本条吸收了近年来舆论监督的新鲜经验,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思想。根据本条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同时,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舆论监督的作用非常独特,如促进问题的解决、防范问题的发生、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舆论监督。党的十三大首次把"舆论监督"写进报告,而党的十六大明确表示,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舆论监督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冲破了"报喜不报忧"的桎梏,打破了"汽车司机售货员,城管市容和摊贩"的层次,改变了结案以后再公开报道的模式。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舆论监督在及时性、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都有了巨大进步。现在,"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媒体曝光",体现的正是舆论监督的威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多次研究有关问题,作出重要部署。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在新的形势下,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是: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要承担起这个职责和使命,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所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个讲话为新闻舆论监督就指明了方向。但是,新闻舆论监督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但不代表新闻媒体不揭露问题。
在座谈会上,习近平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发挥一些舆论监督的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就讲,“许多党员干部受到猛击一掌的警醒”,他说:“要加强舆论监督,注重对比宣传,既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又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从现实中诸多事实来看,舆论监督正好起到了针砭时弊、激浊扬清、促进问题合理解决与顺利解决的作用。所以,这一条关于舆论监督条文的规定,它是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在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